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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股权回购资金来源证明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吗?

——一场关于合规与实操的虚拟访谈 <

对赌协议股权回购资金来源证明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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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场景】

下午三点,阳光透过百叶窗洒在会议室的圆桌上,空气中飘着淡淡的咖啡香。本次访谈围绕对赌协议股权回购资金来源证明是否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展开,我们邀请到三位不同背景的嘉宾:深耕公司法务15年的资深律师张明远、处理过多起对赌回购案例的企业法务总监王磊,以及经历过投资人股权回购的创业者陈静。访谈以圆桌对话形式展开,问题由浅入深,逐步揭开这一议题的复杂面纱。

【访谈实录】

访谈者:各位老师好,今天想和大家聊聊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资金来源证明的问题。首先想请教张律师,能不能先帮我们梳理一下,什么是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为什么资金来源证明会成为一个关键点?

张明远(律师,语速平缓,逻辑清晰):对赌协议,学名估值调整机制,核心是业绩对赌或上市对赌。如果创始人没达到约定目标,比如三年内没上市,或者净利润未达标,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人或公司回购股权。这里的关键是回购主体——是创始人个人回购,还是公司回购?如果是公司回购,资金来源就涉及公司法人财产,必须符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是创始人个人回购,资金来源就是个人财产,证明方式会简单些。但无论哪种,资金来源证明都是防雷的关键,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或变相分配利润。

访谈者:那王总监,作为企业法务,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过哪些关于资金来源证明的坑?

王磊(法务总监,语速较快,带点行业术语):我们公司去年刚处理完一起对赌回购,投资人说创始人提供的资金来源证明只有银行流水,但没说明资金是个人借款还是自有资金,差点被认定为资金不清晰,要求补充材料。后来我们紧急补了个人征信报告和资金来源说明函,才过关。所以啊,资金来源证明不是简单有钱就行,得让投资人信这钱是合规的、可追溯的。

访谈者:陈总,作为经历过回购的创始人,您当时在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时,有没有遇到什么困惑?

陈静(创业者,语气直接,带点无奈):当时签对赌协议时年轻,根本没细想回购资金怎么来。结果三年没上市,投资人要求我回购股权,我才发现自己根本拿不出那么多现金。最后只能找亲戚朋友凑,但凑钱的时候总被问钱哪来的,怕被怀疑洗钱,证明材料堆了一沓,还被投资人挑刺说没盖公章,不正式。现在想想,当初要是提前规划好资金来源,就不会这么被动了。

访谈者:看来资金来源证明确实是个技术活。那回到核心问题:股权回购资金来源证明,到底需不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 张律师,您从法律角度怎么看?

张明远(推了推眼镜):这个问题得分情况讨论。核心是回购主体和资金性质。如果是公司回购,根据《公司法》第37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而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通常需要先由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再提交股东会表决。如果回购资金来自公司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金,本质上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提供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是前置程序,缺一不可。

王磊(点头补充):对,我们公司去年回购就是这种情况。当时董事会先开了会,形成《关于股权回购及减资方案的议案》,明确资金来源是未分配利润,然后才提交股东会表决。投资人专门盯着董事会决议看,怕我们绕过程序用公司资金违规回购。

访谈者:那如果是创始人个人回购呢?还需要董事会决议吗?

张明远:个人回购的话,资金来源是创始人个人财产,比如个人储蓄、借款、变卖其他资产,这时候就不需要公司董事会决议了。但需要提供更详细的个人资金证明,比如银行流水、借款合同、资产处置协议等,证明资金与公司无关。不过实践中,投资人可能会要求创始人出具资金来源合规承诺函,甚至要求公司出具确认函,证明该笔资金确实不属于公司财产,这时候可能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出具确认决议,但这是辅助证明,不是必要条件。

陈静(插话):我当时就是个人回购,投资人让我提供公司确认资金不属于公司的证明。我找法务帮忙,他们开了个董事会,让所有董事签字确认创始人本次回购资金全部为个人借款,与公司无关,才让投资人满意。原来个人回购也可能需要沾边董事会决议啊!

访谈者:王总监,您觉得企业在准备资金来源证明时,最容易忽略的细节是什么?

王磊(喝了口咖啡):我觉得是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证明。比如创始人说资金是借款,但只提供了借款合同,没提供出借人的资金来源证明,投资人就会怀疑这钱是不是从公司转出来的变相抽逃。我们之前遇到一个案例,创始人的借款其实是公司之前通过备用金形式给他的,后来被认定为占用公司资金,差点导致回购无效。资金来源证明不仅要证明钱在哪,还要证明钱的来源合法、与公司隔离。

访谈者:张律师,那如果企业没提供董事会决议,直接用公司资金回购,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张明远(严肃):风险很大。第一,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00条,股东抽逃出资的,需返还所抽逃的出资,并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第二,如果公司债权人发现,可以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三,投资人如果以程序违法为由拒绝履行回购义务,创始人可能面临违约风险。

访谈者:那有没有例外情况?比如公司章程特别约定了回购无需董事会决议?

张明远: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内部治理程序,但不能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公司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这是强制性条款,公司章程不能约定减资不需要股东会决议。但如果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可以先制定方案,再由股东会表决,这是可以的,属于对程序的细化,但不能绕过股东会。

陈静(叹气):我们当时签对赌协议时,投资人让我们签公司无条件回购股权,但根本没提董事会决议的事。后来出问题,法务才说公司回购必须走减资程序,但当时公司股东会早就散了,根本凑不齐人开会,最后只能创始人个人掏钱回购,还赔了投资人一笔违约金。现在想想,当初要是让律师把回购程序写清楚就好了!

访谈者:那对于准备签对赌协议的创业者,您有什么建议?王总监?

王磊:建议三看:一看回购主体,是公司还是个人?公司回购就要提前规划好减资程序,个人回购就要提前准备好个人资金证明;二看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还是借款?借款要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清晰,避免资金混同;三看章程约定,公司章程对减资程序有没有特别规定?最好提前和股东沟通,预留好决策时间。

访谈者:张律师,最后想问,如果投资人要求提供超出必要的董事会决议,比如要求个人回购也提供董事会决议,创始人应该怎么应对?

张明远:这要看投资人的合理怀疑。如果投资人有证据怀疑个人回购资金实际来自公司,比如创始人近期有大额资金往来,确实需要公司出具资金隔离证明;但如果投资人无理要求,创始人可以拒绝,并明确个人回购无需董事会决议,这是《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如果投资人以此为由拒绝回购,可能构成违约,创始人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访谈后记】

三个小时的访谈下来,关于对赌协议股权回购资金来源证明是否需要董事会决议的问题,逐渐清晰:核心在于回购主体和资金性质——公司回购必须提供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减资程序),个人回购原则上不需要,但需提供充分的个人资金证明,必要时公司可出具资金隔离确认函。

这场对话不仅揭示了法律条文与实操之间的差距,更让我们看到:对赌协议中的资金来源证明,不仅是纸面的文件,更是合规的防火墙。无论是创业者、投资人还是企业法务,都需要在签约前就回购程序和资金来源达成明确约定,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赢了官司,输了回购。

正如张律师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在复杂的商业交易中,唯有将法律规定与实操经验结合,才能在对赌的棋局中,既守住底线,又灵活制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