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港园区待了20年,招商、陪企业成长、处理各种合规问题,算是看着这片热土从滩涂变成产业高地的老人了。最近几年,园区企业越来越多,关联交易也成了咱们招商和监管部门绕不开的话题。经常有企业老板来问我:王主任,我们跟关联方做了笔生意,年报里要披露,那这笔交易到底是谁拍板的?决策人的名字要不要写进去?说实话,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背后涉及的信息披露深度、监管红线,甚至企业自身的商业风险,值得好好掰扯掰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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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园区作为新兴产业聚集地,企业间合作紧密,关联交易本就不少。有的企业为了资源整合,和集团内其他公司采购设备;有的为了技术协同,和关联方共同研发;还有的通过关联方调剂资金周转……这些交易本身没问题,但关联二字天然带着利益输送的嫌疑。所以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核心就是为了让交易透明化,防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掏空公司,损害中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但问题来了,披露到什么程度才算透明?交易决策人的信息,是不是必须晒出来?
政策里的模糊地带:决策人披露,到底有没有硬规定?
先说说政策要求。咱们国家关于关联交易披露的规定,散落在《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些文件里。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明确,企业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交易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披露。但仔细看,这些条款里,对交易决策人的披露并没有直接、硬性的规定。
那上市公司呢?要求更严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里提到,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披露交易对方,以及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这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会不会包括决策人?实践中,上市公司通常会在公告里写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但很少直接点出张三总经理提议,李四董事长拍板这种具体个人。
非上市公司呢?尤其是临港园区里大量存在的中小型、非公众公司,政策就更模糊了。很多地方性的监管指引,比如上海临港新片区针对科创企业的合规指引,会强调关联交易要程序合规、定价公允,但具体到决策人姓名是否披露,往往没有明确要求。这就导致了一个现象:有的企业主动披露决策人,觉得这样显得敞亮;有的企业则藏着掖着,觉得这是内部事,没必要说。
两个案例:披露与不披露,企业走了两条不同的路
说到这儿,我想起两个印象深刻的案例,都是咱们园区里的真实故事,名字就隐去了,但教训很深刻。
第一个案例是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咱们叫它A公司吧。A公司2020年跟集团内另一家公司B签了笔大单,采购一批核心零部件,交易金额占A公司当年营收的15%。这笔交易在年报里披露了,交易对方、金额、定价方式都写了,但没提是谁决策的。结果第二年,有投资者(A公司是拟上市企业)质疑这批零部件价格比市场价高20%,怀疑是利益输送,要求披露决策流程。A公司一开始还觉得这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跟投资者没关系,后来在监管部门的问询下,才不情不愿地补充说明由公司采购部经理提议,总经理审批。虽然最后证明定价是参考了长期合作协议,没有利益输送,但这件事让A公司的IPO进程延迟了半年,估值也受了影响。公司老板后来私下跟我说:早知道把决策人一开始就写清楚,哪来这么多麻烦?
第二个案例是某生物医药企业,叫C公司。C公司2021年和关联方D公司共同投资了一个研发项目,双方各出资50%。在披露这笔关联交易时,C公司不仅写了交易内容、金额,还明确标注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董事包括张三、李四、王五(独立董事)。更关键的是,他们在补充材料里还写了项目具体由研发总监赵六牵头推进,重大事项需提交双方决策委员会(由双方各派2名代表组成)审议。结果呢?不仅监管部门没找麻烦,合作方D公司也觉得C公司透明度高、值得信任,后来又追加了2000万投资。C公司的财务总监跟我说:现在投资者和合作方都‘精明’着呢,你把决策流程、决策人说清楚,反而能降低他们的顾虑,觉得你没藏着猫腻。
这两个案例对比下来,其实能看出点门道:临港园区企业关联交易披露是否需要披露交易决策人,虽然没有一刀切的政策要求,但主动披露决策人信息,往往能让企业在合规和信任上占得先机。
我的老招商判断:决策人披露,是麻烦更是护身符
做了20年招商,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小细节栽跟头。关联交易披露要不要披露决策人,在我看来,这事儿不能只看政策有没有写,更要看企业需不需要。我个人的判断是:建议披露,尤其是对有上市计划、涉及公众利益或重大复杂交易的关联方。
为什么这么说?关联交易的核心风险是不公允,而决策人的身份直接关系到交易的独立性。如果交易决策人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或者他们的亲属,那这笔交易就很容易被质疑利益输送。披露决策人,能让监管方、投资者一眼看出谁在主导这笔交易,心里更有底。比如,如果决策人是独立董事,或者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士,那交易公允性的可信度就高很多。
现在监管趋势是穿透式监管。以前可能只看交易本身,现在越来越关注交易背后的决策逻辑。临港园区作为制度创新的试验田,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合规要求只会越来越严。与其等监管部门来问询,不如主动把决策人信息摆出来,显得企业有底气、经得起查。
也有企业担心:把决策人名字写出去,会不会泄露商业秘密?或者让员工觉得‘老板在盯着一切’?这个顾虑我理解,但我觉得可以灵活处理。比如,不是所有关联交易都要披露具体决策人,小额、常规的关联交易,可以只写经公司XX部门审批;重大关联交易,再披露最终决策人的身份(比如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不用写具体经办人。这样既透明,又保护了商业秘密。
还有个现实问题:怎么界定决策人?是一个提议的人,还是拍板的人,还是整个决策团队?这个可能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治理结构来明确。比如,有些公司是总经理提议+董事会审批,那决策人就可以写董事会;有些是董事长直接拍板,那就写董事长。我猜测,未来监管部门可能会出台更细化的指引,明确重大关联交易中决策人披露的具体标准,但现在企业可以就高不就低,从严把握。
写在最后:合规不是负担,是临港企业行稳致远的底气
临港经济开发区招商平台:https://lingang.jingjikaifaqu.cn。作为临港招商的老把式,我常说一句话:企业来临港,不仅要‘发展好’,更要‘走得稳’。关联交易披露是否需要披露交易决策人,看似是一个小问题,实则考验的是企业的合规意识和治理水平。临港经济开发区招商平台一直把精准服务放在首位,针对企业关联交易披露的痛点,我们联合法律、财税专家开发了合规体检工具包,帮助企业梳理关联方关系、判断交易类型、明确披露范围,特别是针对决策人披露这个模糊地带,我们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引和案例参考。毕竟,规范披露不是给企业添麻烦,而是帮企业排雷,让企业在与关联方合作时更有底气,在资本市场融资时更受信任,在临港这片热土上走得更远、更稳。